友邦保险有80多年的悠久历史,经营人寿险 (AIA)及财产险(AIU),AIA经营人寿险包括意外医疗重大疾病养老保险儿童健康及教育金保险还有深受市场欢迎的投资分红及万能寿险,品种繁多,在此推荐部分险种以作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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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不发生,可返还(新险种)

《友邦吉祥宝十六年期两全保险》
《友邦吉祥宝二十年期两全保险》
《友邦附加吉祥宝十六年期意外伤害保险》
《友邦附加吉祥宝二十年期意外伤害保险》说明书文稿

(一) 引言
友邦吉祥宝保险计划:
本产品由主合同《友邦吉祥宝十六年期两全保险》和附加合同《友邦附加吉祥宝十六年期意外伤害保险》或主合同《友邦吉祥宝二十年期两全保险》和附加合同《友邦附加吉祥宝二十年期意外伤害保险》构成。
本产品是一款集人寿保障、意外保障于一体的保险计划。多重保障,让您轻松投保、无后顾之忧!
(二) 保单特色
人寿意外 双重保障
同时具备人寿与意外保障,帮助您有效抵御人寿及意外安全风险,让您的生活安稳无忧。
满期返还 保本增值
被保险人平平安安生存至保险合同满期,可领取等值于以年缴方式计算的已缴保险费的108%(十六年期)或110%(二十年期)的满期金,让您获得周全保障的同时,更能兼顾资金安全增值。
计划灵活 各取所需
两种保险期间:十六年期(缴费期八年)和二十年期(缴费期十年)可供选择,结合您自身需求灵活选择保险金额,完美契合您的保障规划!
投保便捷 无须体检
符合职业条件即可申请投保,投保手续简便、无须体检,让您轻轻松松拥有两全保障。
(三) 保险责任
1. 身故保险金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公司给付等值于其身故时《友邦吉祥宝十六年期两全保险》或《友邦吉祥宝二十年期两全保险》的保险金额*的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保险金额=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时的保险单年度 或8) 两者的较小者×108%(十六年期)
或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时的保险单年度 或10) 两者的较小者×110%(二十年期)
2. 意外身故、残疾及烧伤保险金
在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遭受附加合同定义的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身故,则本公司给付等值于《友邦附加吉祥宝十六年期意外伤害保险》或《友邦附加吉祥宝二十年期意外伤害保险》基本保险金额的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在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遭受附加合同定义的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造成合同定义的残疾,或因遭受附加合同定义的意外事故烧伤,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九十天内导致III度烧伤,本公司将按照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部分或全部《友邦附加吉祥宝十六年期意外伤害保险》或《友邦附加吉祥宝二十年期意外伤害保险》的基本保险金额的意外残疾保险金或意外烧伤保险金予被保险人。
3. 满期金
合同有效至第16个保险单周年日(十六年期)或第20个保险单周年日(二十年期)满期。若被保险人于该满期日仍然生存,则本公司给付等值于《友邦吉祥宝十六年期两全保险》或《友邦吉祥宝二十年期两全保险》满期时的保险金额*的满期金予被保险人。
*保险金额=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8×108%(十六年期)
或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10×110%(二十年期)
(四) 保险计划


(五) 投保示例:
以被保险人为30岁男性为例,投保主合同《友邦吉祥宝二十年期两全保险》及附加合同《友邦附加吉祥宝二十年期意外伤害保险》6份,则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为3,000元,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为180,000元,年缴保险费3,000元。


(六) 注意事项
1. 投保年龄:18—55岁
2. 承保职业等级范围:1—3级
3. 意外事故:是指被保险人于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因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疾病所导致的事故,并以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其身体伤害、残疾或身故。
4. 意外事故烧伤:指被保险人在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因附加合同定义的意外事故而导致的机体软组织的烧伤,烧伤程度达至III度。III度烧伤的标准为皮肤(表皮、皮下组织)全层的损伤、累及肌肉、骨骼,软组织坏死、结痂、最后脱落。烧伤的程度及烧伤面积的计算均以临床鉴定标准《新九分法》的评定为准。

(七) 责任免除
1. 《友邦吉祥宝十六年期两全保险》及《友邦吉祥宝二十年期两全保险》的责任免除:
在《友邦吉祥宝十六/二十年期两全保险》主合同有效期内,任何在下列期间发生或由下列原因之一而导致的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负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受益人的任何故意行为;
(2)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起两年内或本合同最后复效日起两年内(以较迟者为准)自杀身故;
(3)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5) 被保险人从事非法、犯罪的活动或拒捕;
(6) 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间(上述病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所订的定义为准。若在被保险人的血液样本中发现上述病毒或其抗体,则认定被保险人已感染该病毒);
(7) 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或辐射;
(8)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因上列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本公司将按退保处理。
2. 《友邦附加吉祥宝十六年期意外伤害保险》及《友邦附加吉祥宝二十年期意外伤害保险》的责任免除:
在《友邦附加吉祥宝十六/二十年期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任何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由下列原因造成的被保险人的伤害以致身故、残疾或烧伤,本公司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1) 投保人、受益人、被保险人的任何故意行为;
(2) 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3) 被保险人参与执行军、警任务;
(4) 被保险人因从事非法、犯罪的活动或因拒捕而导致的伤害或因遭受司法当局拘禁或被判入狱期间;
(5) 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事故;
(6) 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7) 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或失常而导致的意外事故;
(8) 被保险人因疾病、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整容手术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
(9)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0)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伤害致有伤口而生感染者除外);
(11)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12)任何恐怖分子行为;
(13)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或辐射;
(14)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间(上述病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所订的定义为准。若在被保险人的血液样本中发现上述病毒或其抗体,则认定被保险人已感染该病毒);
(15)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业航班者除外)期间;
(16)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雪、轮滑、滑板、滑板车、滑翔翼、跳伞、攀岩运动或探险活动;
(17)被保险人进行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拳击的比赛或被保险人进行特技表演;
(18)被保险人进行赛马、各种车辆表演、赛车运动、驾驶卡丁车。
因上列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本公司将按退保处理。
详细内容以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
请洽询本公司保险营销员或致电友邦免费咨询热线:800-820-3588。